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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对中国的启示

时间:2018-05-23 来源:西部发展论坛 编辑:刘少华(实习)

 

三、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若干启示

(一)以完善股权激励制度为重点,提高政府监管的有效性。

人性都是相通的,激励必须与约束相结合,才可能达到预期效果。实施股权激励的根本作用在于统一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,从而提升管理层为公司创造价值的积极性。但现阶段,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仍然存在诸多缺陷,公司股价和市值受到各种政策因素、投机因素的影响,往往不能真实反映管理层的工作能力和业绩,这给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带来诸多挑战。有必要借鉴美国股权激励的经验教训,在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《公司法》《证券法》相关内容,使之更好地适应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加速发展的新形势。2016年7月13日,证监会发布了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》,新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股权激励的部分管制,赋予了上市公司更多的灵活决策空间,将有助于推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进一步发展。但严格执行新的办法,进一步兴利除弊,提高政府监管的有效性,仍然有很多工作要做。

(二)以规范信息披露为重点,提高社会监督的有效性。

信息披露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。应进一步严格细化和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重要信息披露行为,加强对公司管理层行为的监督,提高以投资者为主体的社会监督效率。这既是对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,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、促进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长远发展所必需的。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,应向投资者及时、充分、完整披露股权激励方案,包括管理层持有的期权数量、行权时间、行权价格等,使投资者能够获得真实信息。在此方面,新办法做了不少改进,比如,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通过股票激励计划、激励计划变更和实施情况、高管个人的激励数量、分次授予权益、会计处理方法、公允价值确定等内容,必须及时公告;规定股东大会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议案后,上市公司要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;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分期解除限售,且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,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得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%等。这些规定总体上有利于减少股价被操纵现象,进一步压缩管理层谋取私利的空间,从而有利于股权激励计划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。

(三)股权激励方案应做好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平衡。

细节决定成败,制定一个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、适宜的股权激励具体方案,是股权激励能否成功的关键。方案的制定应着眼于促进公司管理层站在股东的角度,充分发挥管理层的潜能,最大限度地做好经营管理,在分享股利的同时共担风险,提高公司竞争力。因此,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不应着眼于管

理层的短期利益,而应从公司的长远利益出发,为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服务。具体而言,股权或期权的行权时间应适当延长,应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,实现公司股东利益和管理层利益的根本一致,实现公司长远利益和管理层短期利益的平衡;股权或期权设置应与业绩挂钩的明确的行权条件,业绩考核应科学合理;股权激励方式应多样化,不同行业、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应选择合适的股权激励方式。

(四)切实防止内部人控制,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。

在一般情况下,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主导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和实施。但在实践中,很多上市公司由于股权较为分散,或者国有股所有者缺位,导致股权激励方案制定和实施的主导权都集中在管理层。在这种情况下,一些管理层会产生道德风险,主要从自身利益出发考虑,或制定有利于管理层的股权激励方案,设定较为容易和较短期限的行权条件;或采用各种手段,对外释放虚假信号,为其快速行权创造有利条件,这些行为实际上是对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损害。同时,我国上市公司不同程度地存在内部控制管理不够健全,对核算方法及程序、管理层业绩考核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,导致上市公司容易出现不合理行为,比如减少即期研发费用、通过关联交易等措施虚增利润、在特定时期发布利好消息,以达到高价套现持有的股票的目的。一些管理层甚至发生诸如直接修改报表、调增利润等造假行为,人为操纵股价。这些行为曾经在一些公司不同程度存在,严重者甚至涉及违法犯罪 ,必须予以打击。

四、未来展望

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1993年才开始出现,1997年后股权激励被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采用。2005年4月,我国实施股权分置改革,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扫除了制度障碍,此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数量逐年增加。根据wind资讯,2014至2016年,深市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数量分别为157家、164家和208家。2017年A股共计有396家上市公司共计公告了407个股权激励计划,其中第一期激励计划240个,多期激励计划167个。

从目前情况看,股权激励在我国已开始发挥长期激励作用,已形成一股推动上市公司发展的重要力量。从未来发展看,以下三点可望形成趋势:

首先,我国股权激励制度的开放性和灵活度将会逐步提高,股权激励的运作将更加规范。尽管新的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》赋予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更大的决策权,但仍存在不少限制因素。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以及有关法律政策的完善,对股权激励的限制会进一步减少;随着监管的加强和信息披露制度的严格执行,股权激励的规范性会进一步增强。

其次,地方国有企业甚至中央企业的股权激励将实现更多突破。目前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为民营企业。由于存在国有资产流失、两极分化等顾虑,国有企业股权激励进展仍然缓慢。随着中央与地方国有企业“混改”的深入,将会有更多的国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。

最后,随着股权激励越来越成为一种市值管理手段,以及我国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,以后将会有更多新的上市公司加入股权激励的行列中来,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将会迎来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,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道亮色。(严嘉欣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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